二建《工程法规》章节要点:物权的设立
发布时间:2019-04-28 11:13:58 来源:乐考网
二建《工程法规》章节要点小编为大家奉上,二建备考周期较长,起码要半年以上,许多考生一开始的学习状态很好,之后就出现拖延、松懈的情况,无法坚持到最后,放弃了考试。由此可见,二建考试的通过与否取决于长期的日积月累,这需要考生坚持学习,不懒惰。
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
1、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
(1)登记生效,(注意:国家所有权不登记)
(2)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:不登记不转移物权,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;
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
(3)预告登记
预告登记的效力: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,处分该不动产的,不发生物权效力。
预告登记失效:预告登记后,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。
二建《工程法规》章节要点2、动产交付
(1)动产自交付生效
例外:船舶、航空器、机动车未经登记,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
(2)三种特殊交付:简易交付:转让前已经依法占有。
指示交付:第三人占有。
占有改定:出让人继续占有。
二建《工程法规》章节要点小编为大家奉上,通过二建考试靠的是坚持,而不是三分钟热度,建议你养成每天早晨坚持打卡学习的好习惯,并且长期坚持下去。一定要在当天完成二建学习任务,不要拖延到“明天”,明日复明日,最终什么都没有完成。
相关阅读
上一篇:二建《工程法规》章节要点:建设用地使用权
下一篇: 二建《工程法规》章节要点:质权